70net永乐高-值得信赖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明确师德师风底线,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学院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师德师风的重要论述,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把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管理监督,加大惩处力度,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学院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追究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责任。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复核、申诉等工作。各系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受学院委托承担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教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七条 结合学院实际,下列行为列入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院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和出国出境。
(八)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校外创业(兼职)的经营行为对学院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等。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学生干部选拔、实习就业、奖(助)学金评定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一)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四)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院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十七)瞒报迟报各类校园安全事故。面对校园暴力、欺凌事件不作为,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十八)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谈话。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第九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的,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的,以及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对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教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受理涉及70net永乐高教师的各种类型的师德失范举报(包括媒体公开报道、披露涉及70net永乐高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举报线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受理后转交相关系部、处室,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属于师德失范行为范畴的举报,相关系部、处室依据本办法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受理意见。
第十四条 相关系部、处室作出受理决定后,应根据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所在系部、处室教师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后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举报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核实取证期间,调查人员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相关部门、系部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收到调查报告后,会同相关部门对被举报教师是否存在违反师德师风的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协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协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协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委办公室协查,涉及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协查。
第十七条 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含外聘教师)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发现教师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时,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取证。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时,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第十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意见,形成处理决定,并报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学院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诉请求,并提供新证据,由学院纪委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后,视申诉理由进行驳回或复议。对于复议的,应当在3个月内议结。申诉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后,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本人及所在系部、处室,并视情节和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处理决定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存入受处理教师人事档案;是领导干部的,将处理决定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系部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系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处理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处置、拒不处置、违规处置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部门、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应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学院加强对问责决定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以及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党总支(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教育督导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对处理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