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虚开发票与虚假合同套取
发布日期:2026/1/6 15: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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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与虚假合同套取
案例:严某(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伙同他人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配套经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7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印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学校教师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非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即横向经费),纳入天职师大统一管理,并收取相应管理费。横向经费到账后,由该教师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来款认领、凭项目支出发票报销科研经费等手续。2019年5月29日,天职师大决定由学校财政按照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的20%给予配套资助,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凭项目支出发票报销配套科研经费。
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被告人严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天职师大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0130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天职师大账户内。后被告人严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2102.25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249702.6元,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10462.76元后,被告人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1936.89元据为己有后俵分。
2020年10月13日,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对严某立案调查,并于同年10月2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2月24日,监察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立案调查,并于同年12月25日将其传唤到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严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961140.19元,被告人马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22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严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0398.35元,并主动缴纳罚金2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398.35元,并主动缴纳罚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2021年6月21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严某、马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2201936.89元,依法发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分歧认定:
被告人严某其误以为配套资金是学校的奖励,并将套取的资金用于专利技术的推广项目,为何认定为科研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
解析:配套资金,是在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下涌现出来的一种为获得上级或外部投入资金而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相应配备一定比例的资金。横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金是国有经费,只能按照要求用在科研项目或科研活动中,不可视作学校对课题项目的奖励资金,不允许私自侵吞。被告人严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马某某签订虚假技术收入合同,事先有主观套取公款的恶意,事后有占有套取公款的事实,因而不影响其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事实的成立。
辩护意见:严某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其是为了完成学校业绩,且误以为配套资金是学校的奖励,并将套取的资金用于专利技术的推广项目。
法院认定:被告人严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马某某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案例来源:http://js.nieer.ac.cn/document.action?docid=88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