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虚构业务场景与数据套取经费
发布日期:2026/1/6 1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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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业务场景与数据套取经费
案例1:魏某某(内蒙古民族大学医学院原院长)团队买卖数据套取经费
违规事实:
2021年3月—2023年8月,在负责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期间,组织宫某某(副教授)、安某某(讲师)建立“数据采购—发票套取—资金私分”链条,通过内蒙古3家贸易公司开具发票305万元,魏某某分得187万元(其中60万元转入其子留学账户),宫某某分得42万元(用于购买家用轿车),安某某分得68万元(35万元用于偿还房贷),剩余8万元用于团队聚餐掩盖违规。
处理结果:
2024年3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撤销3个项目,追回全部资金;魏某某被永久取消科研项目申请资格,宫某某、安某某取消资格5年,全校通报。
通报情况:
魏某某存在买卖实验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问题,还以购买生物试剂名义报销购买数据的费用、制定违规的内部经费管理规定、违规支配使用他人项目资金,此外,将问题数据和论文列入相关基金项目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撤销魏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RNA测序和iTRAQ标记定量蛋白组等系统生物学技术探讨蒙药乳腺-I号治疗乳腺增生病的作用机制”(批准号81460655)和“蒙药苏格木勒-3汤调控内质网应激/缝隙连接蛋白抗癫痫作用及其机制研究”(批准号81660675),追回2个项目的已拨资金,永久取消魏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给予魏某某通报批评。
宫某某对相关论文存在买卖实验数据和编造研究过程的客观结果以及滥用项目资金问题负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职责、将相关问题论文列入基金项目结题报告负责。撤销宫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RNA-Seq和iTRAQ技术的蒙药苏格木勒-3汤治疗‘乌那德格额布秦’病机制研究”(批准号81660837),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宫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3月26日至2029年3月25日),给予宫某某通报批评。
安某某对相关论文存在买卖实验数据和编造研究过程的客观结果以及滥用项目资金问题负相应责任,对将相关问题论文列入基金项目结题报告或申请书负责。撤销安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tau蛋白’和‘AGEs/RAGE/ROS信号轴’探讨蒙药三味豆蔻汤防治AD的作用及机制”(批准号81660720),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安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3月26日至2029年3月25日),给予安某某通报批评。
张某对相关论文存在买卖数据和编造研究过程的客观结果以及滥用项目资金问题负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履行基金项目研究职责、违反基金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负责。撤销张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蒙药乳腺-Ⅰ号治疗实验动物乳腺增生症的作用靶点及分子机制研究”(批准号81373573)和“蒙药乳腺-I号通过CRYAB蛋白调节内质网应激通路治疗实验动物乳腺增生症机制研究”(批准号81873313),追回2个项目的已拨资金,取消张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给予张某通报批评。
付某某作为多个项目报销公司发票的经办人,对相关项目滥用资金的客观结果负相应责任,并对相关论文存在买卖实验数据和编造研究过程的客观结果负相应责任,对将相关问题论文列入基金项目申请书负责。取消付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给予付某某通报批评。
内蒙古民族大学存在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疏于管理和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审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4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内蒙古民族大学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全面落实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工业大学科发院微信公众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https://www.nsfc.gov.cn/p1/2812/2816/83174.html)
案例2:徐某(上海交通大学原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师)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套取经费
违规事实:原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师徐某,利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相关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过程中,为套取项目资金供个人使用,于2020年9月至2024年4月间,采取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等方式,从其负责的科研项目中套取经费总计145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个人理财、家庭消费等。
处理结果:案发后,徐某全额退赃。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例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网站,https://hr.sjtu.edu.cn/teacher/post/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