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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建】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①

发布日期:2025/12/12 16:15:28     浏览次数:


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接受请托,说情关照2018年8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原副书记刘A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受托求情”是刘A违纪违法行为的一个关键词。2009年8月,兵团第一师7团原团长侯某被“两规”,其妻为让组织从轻处理侯某,通过一位商人联络到时任兵团纪委常委的刘A,并送给他40万元。2011年,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农场原党委副书记、场长刘B听说自己被举报至兵团纪委的消息,为了打探情况,刘B找到刘A并送给他价值62.6万元的金条4块。2年后,刘B受到审查,为得到从轻处理,又送给刘A50万元。

分析点评:接受请托,为他人打探消息、说情关照,讲到底是利益驱使,拿组织纪律换取个人利益。对此,《工作规则》第九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设立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制度,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压缩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生存空间。

典型案例二

与商人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某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邱某明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监督执纪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存在这一问题的,还有重庆市纪委驻市环保局原纪检组组长陶某刚、安徽省纪委驻原省卫生厅纪检组组长吴某武。陶某刚把市纪委干部的身份当作结交私营企业主的“名片”,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吴某武利用担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执法监察一室副主任、副厅级纪律检查员、驻原省卫生厅纪检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单独或通过其妻子朱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药品销售、子女工作、药品提价、申诉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51万余元。

分析点评:监督执纪权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这一权力是组织赋予的,本应用来为党和人民服务。然而,极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把监督执纪权当作谋取私利的筹码,甘于被“围猎”、受贿甚至主动索贿,无疑是错误的权力观在作祟。《工作规则》第九章第七十一条对以案谋私、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作出明确处理规定,有利于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倒逼纪检监察干部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

典型案例三

违规干预、插手审查调查2018年1月20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了湖南省6名厅级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的消息,其中,2名纪检监察干部格外引人关注。据通报,湖南省纪委原副书记李某科、省纪委原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曹某强均存在插手和干预执纪审查工作等问题。李某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曹某强被开除党籍,取消相应退休待遇。

分析点评:干预审查调查,为他人抹案子,损害的是监督执纪的公正性,玷污的是纪检监察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工作规则》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通过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强调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等,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为干预审查调查行为设防。同时,第九章第七十一条明确,对干预审查调查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为纪检监察干部划出了红线,必将进一步强化纪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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