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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民族工作领域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行为

发布日期:2025/11/30 10:21:31     浏览次数:


民族工作领域违反党纪处分条例

相关条款行为

 

民族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特别强的工作。我国的民族政策旨在依法保障各族群众享受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着力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民族工作领域的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新时代正确民族观,时刻心存敬畏,及时校准偏差,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始终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在纪律约束下履职,在法治轨道上用权。

一、违反政治纪律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中发表不当言论,宣扬、支持宗教主义,甚至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歪曲事实,蛊惑他人。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部分群众当中凭空捏造事实,造谣污蔑诋毁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民族政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互联网上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发表肆意歪曲捏造中华民族发展史的文章,污蔑抹黑民族团结的史实。

第五十二条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私自携带大量涉民族分裂的书籍和电子读物入境。

第五十二条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多次私自浏览涉民族分裂的暴恐视频、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官迷心窍,想方设法与“政治骗子”交往,妄图结交同籍贯、同地域、同民族的“大领导”,通过“搭天线”“抄近路”达到个人升迁目的。

第五十六条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罔顾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借口,纵容某企业在生态保护区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在党中央要求整改过程时,只表态不落实,虚假整改。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以保护传承民族习俗,建设“古民俗村寨”为由,安排相关部门大肆举债,盲目上马建设项目,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组织和群众面前口口声声讲维护民族团结,背后与“三股势力”秘密串联、通风报信。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一些群众中利用宗教搞煽动、分裂活动,大肆宣扬暴力恐怖内容,鼓吹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群众中捏造事实,编造发布政治谣言,以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第五十九条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某党员干部,政治品行恶劣,为实现个人目的捏造不实材料,匿名诬告他人,恶意举报,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未按照规定对发生的涉及民族纠纷、利益冲突的突发事件向上级组织汇报,致使事件未得到及时处置,产生恶劣影响。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单位接受巡视期间,刻意隐瞒实情,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材料,对巡视组指出的疑点问题,一概予以否认或者拒绝回答,严重影响巡视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参与邪教组织,传播和宣传异端邪说。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下载、存储并在朋友圈传播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图片和文章,丑化其他民族、排斥中华文化,肆意煽动民族仇恨、挑拨民族关系。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隐瞒党员身份,多次前往宗教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且拒不改正。

第七十条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为谋求“祛病消灾保官运”,请“风水术士”看风水、“烧符作法”。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发表极端民族主义言论。

第七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某党员领导干部,对发现的个别人抹黑诋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行为未报告、未抵制。

 违反组织纪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案例某党员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且未经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个人擅自决定在主政的地方大肆违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无视组织纪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拒绝接受组织工作安排到民族地区工作,临阵退缩,拒不到岗。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对组织隐瞒其入党前的违纪违法事实,在组织调查时,仍自作聪明,千方百计隐瞒。

第八十一条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某党员领导干部,为达到个人职务升迁目的,弄虚作假修改个人民族身份。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借联谊、聚会名义,大吃大喝,编制“关系网”拉“小圈子”。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案例:某党员干部,违背组织原则,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在组织考察、民主推荐中私下拉票。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为妥善安排所谓的同一民族的“自己人”和亲信,随意改变干部任职条件,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第八十四条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调查核实拟提拔干部任职前的政治表现和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多名干部在任命后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接受他人请托,收受钱财,为获评提供帮助。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境)。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中,与境外在逃人员联系。

三、违反廉洁纪律

第九十八条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某党员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公司邀请,多次参与讲课、评审等活动,违反规定收受以“讲课费”“咨询费”名义所送的礼金。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长期借用下属车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案例:某党员干部,借为子女操办婚礼,宴请自己职务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并收受红包礼金,借机大肆敛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宴请等活动,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关照。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频繁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接受宴请。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案例:某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成立影子公司,经营范围与职权高度关联,谋取私利。

第一百零三条(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案例:某党员干部,长期利用工作时间和单位电脑炒股票、炒基金。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退休后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请托人财物。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某党和国家机关未经批准,以股份代持等方式,擅自成立多家子公司、孙公司等,造成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隐患。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车私用。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分配购买单位住房时,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侵犯集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某党员干部,把份内职责当做“私人恩惠”,不吃公款吃老板,自己和家人消费,让管理和服务对象“买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长期占用公务用车供自己享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案例:某党员干部,借公务出差的机会,改变行程,绕道去景区旅游。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规定单独外出参加同学聚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案例:某党员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四、违反群众纪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春耕大忙时节,要求农民统一按照他制定的时间表安排生产活动,阻拦农民耕地生产,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专项资金分配工作中,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违规为亲友谋取政策性补贴或优惠待遇。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案例:某党员干部,漠视学校师生合理诉求,推诿扯皮,不及时解决,导致集体上访。

五、违反工作纪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宗教场所治理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不履行工作职责,无故找借口拖延工作进度,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精简会议要求,随意增加会议次数,扩大会议规模,不解决实际问题,造成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单位食堂管理工作中,粗放管理,食材采购超量超标准,造成严重浪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案例:某党员干部,未按规定报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擅自设立内设机构,擅自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授意下属虚假填报统计信息,严重影响上级精准决策。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擅自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民族政策泄露给他人,损害国家利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单位自主招聘考试中向个别参考人员泄露试题,在阅卷环节篡改试卷。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期间,擅自变更出访行程及任务安排,自行增加行程,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活动。

六、违反生活纪律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某党员干部,贪图享乐,并长期与他人打麻将,沉迷赌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案例:某高校党员干部,以保研推荐为饵,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来源:国家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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