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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教育领域不当牟利 贪污科研经费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1/20 15:00:30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黄某,A省G大学某二级学院教授。2017年1月,黄某担任某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2018年1月,G大学向黄某课题组下达了2017年年终绩效可发放金额上限为90万元的通知。黄某遂向G大学申请给8名学生发放年终绩效50万元(该8名学生银行卡都在黄某处保管)。2018年2月,8名学生银行账户收到上述年终绩效50万元,但随后黄某却要求8人将50万元转账汇入自己个人银行账户,并用于其个人理财和家庭支出。

 

【案例评析】

黄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从事科研活动、管理使用科研经费过程中,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黄某利用负责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方式骗取科研经费50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公办高校作为国有事业单位,高校中从事公务的高校教职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作为贪污罪主体。本案例中,黄某利用科研项目管理等职权,虚列绩效方式骗取科研经费据为己有,涉嫌贪污罪,该行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款行为并无本质区别,不能因为科研经费用途的特殊性而化公为私。

科研经费根据项目级经费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系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其性质属于国有资产。横向科研项目一般是指高校或科研院所接受第三方委托进行的各类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科技研究等项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科研服务合同加以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高校取得的各类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鉴此,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划拨、转入至承接项目的高校后,均属于高校的公共财产。高校性质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相关科研经费的性质则属于国有资产。

非法占有科研经费,既包括本人非法占有,也包括使特定关系人等关系密切的人非法占有;既包括对科研经费进行事实上的占有,如转移到自己账户上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实际控制,也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如将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支出。本案例中,黄某身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利用对科研经费管理上的便利,违反国家、省及学校关于科研、教育等经费的管理规定,以发放年终绩效为名目骗取科研经费,将相关科研经费用于个人使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贪污行为,数额达50万元,构成贪污罪。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高校系统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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