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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教育领域不当牟利 搞权权交易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1/20 14:59:51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洪某甲,中共党员,H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洪某乙,洪某甲之子,Y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

梁某,中共党员,Y大学党委书记。

2023年3月,洪某甲与梁某在一次教学论坛上相识,互留联系方式后日渐熟悉。2024年1月,在Y大学推荐一批处级干部前夕,洪某甲打电话给梁某,请托其关心洪某乙。梁某表示会尽力争取,但这次选拔采取竞聘方式进行,报名人数较多,洪某乙入校时间较短,提拔难度较大。同时,梁某表示,自己的表弟康某从事建筑工程工作,请洪某甲安排H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的一些附属工程给康某承建。洪某甲当即表示自己负责新校区建设工程,请康某直接与其联系。2024年1月,在梁某的同意下,洪某乙被提任学工办副主任。此后,康某通过挂靠方式承揽了H大学新校区食堂土建工程。经查,洪某乙一贯表现突出,在竞聘中面试及业绩考核中名列该批次处级于部选拔人选前列。康某在业内口碑较好,其承建的食堂工程被所在市评为年度优质工程。

【案例评析】

洪某甲、梁某行为均构成权权交易行为。其中,洪某甲利用负责新校区建设工程职权为梁某表弟康某承揽学校工程项目谋取利益;梁某利用党委书记主管学校干部工作职权,为洪某乙提拔任用提供帮助。两人行为应当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次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行为处理,即便上述提任工作程序、实体及工程质量并无问题,也不影响上述两人权权交易行为的定性。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高校系统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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