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教育领域不当牟利 利用职务便利采购时获取不当牟利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1/20 14: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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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刘某,男,33岁,原系北京某高校工作人员,刘某利用其参与该校政府采购的职务便利,在2002年至2004年间,在为本单位采购实验室所用聚焦显微镜、分析仪等设备的过程中,先后收受某仪器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业务员张某的好处费4605美元、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产品事业部销售人员张某给的好处费5000美元,总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605美元(折合人民币79384.03元)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后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
2006年11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案例2】
王某,男,37岁,中共党员,硕士,在读博士,原北京某高校图书馆副馆长。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间,王某利用其担任该校图书馆副馆长负责图书采编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取某书店业务员郑某给其的图书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7000元,并将其中的48400元占为已有。赃款现在已经全部追缴。2006年9月1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某在自己的亲笔供述中曾经这样写道:“作为刚刚提拔的负责业务工作的副馆长,我特别渴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来为图书馆的建充与发展做贡献……但是由于我的糊涂,犯下了这样严重的错误,十分的悔恨。”
【典型案例3】
任某,女,原系北京某高校教材服务部负责人。
姜某,女,原系北京某高校教材服务部发行员。
任某、姜某于2003年7月至2004年11月间,利用其在该校教务处教材科工作,负责购买学校教材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取并截流某出版社返还给该校的教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1931。46元。
2006年12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任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案例4】
江苏省检察机关经过两年多的侦查,挖出了一系列高校教材回扣案:在江苏115所高校中,已查出有109所学校涉案,已有130多起商业贿赂立案。
2004年初,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在一家书店调查时,发现了5本记满图书回扣的“小账本”,上面记录了数十所高校有关人员拿教材回扣的情况。办案人员顺藤摸瓜,很快摸出了100多条线索,一起起高校商业贿赂案浮出水面。仅建邺区检察院承办的教材回扣案中,涉案人员收受的贿赂款已有200多万元。
检察机关发现,大部分学校都没有将折扣返还学生,也没有用于教材发行业务支出,而是先将折扣放进“小金库”,然后“洗”进个人口袋。目前已查出 “小金库”里的这类违法金额2000万元。
南京某大学原教材采购中心主任张某和工作人员王某,两人平分教材回扣款达18万元。据张某交代,每到年终,出版社设在高校的图书代办站都要召集各高校相关负责人“联络”感情。除了吃喝外,还要发给每人一个“奖励费”信封。代办站还根据教材的总码洋数发给“差旅费”和“礼品”。
在南京市因教材回扣被判刑的22人中,除了教材采购和财务人员外,还有教授或学科带头人。(文章来源:公众号国策方略研究院)